一张车票引发劳动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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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事件]一名女售票员上班不久,被公司稽查时发现多出一元钱,后又发现一张废票,被罚款3000元。企业认为这是特殊行业的管理办法。围绕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劳动法》所规定的范围,“多一元罚千元”罚得是否合理,而引发了一场劳动争议官司。 据申诉人施佩利诉称,她于今年5月应聘进入湖州联合巴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当时公司向每个应聘人收取安全押金6000元。6月3日,公司稽查人员半途查验票款,票款金额与票面不符,多出一元。公司对此作出罚款1000元并警告。6月10日,稽查人员又一次半途查票,查出包内废票一张(即已撕下的车票),面额3元,公司就此又对施佩利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湖州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定,撤消被诉方对申诉人施佩利罚款3000元的处罚,全额返还“安全押金”6000元,并支付工资732元。湖州联合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已向吴兴区法院起诉。 如此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施佩利:我辛苦工作了26天,还在试用期内,遇忙则乱,是因为业务陌生出现差错,却被公司罚款3000元,公司这样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故要求公司退还6000元押金,免除3000元处罚。 这是特殊行业管理办法
湖州联合巴士公司:施佩利等人是在“本人自愿,择优录用”的基础上聘为售票员,对施佩利的两次处罚均根据公司的稽查条例规定。这套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售票中不给旅客票,杜绝售票员中“小黄牛”行为而设立的。公司依法制定《稽查处罚实施细则》,是符合当前行业特点和政策规定,企业对职工的奖惩行为,不属于《劳动法》适用的范围。 企业规章应服从国家法律
湖州市劳动仲裁委:企业的规章制度应服从国家的法律法规,该公司因发现票款多一元和查获废票一张,在没有充分证据表明申诉人有贪污嫌疑之时,就作出罚款1000元、2000元的处罚,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申诉人要求撤消公司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据湖州晚报
来源: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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