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性质将决定最后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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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天下午,当事人王丽和虞勇在省高院的法庭上针锋相对,这场历时两年多的离婚财产官司经本报报道后,吸引了杭城各大媒体的关注(详见早报昨日报道)。
房产性质成为最大争议
此案的一审、二审,直到昨天的再审,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仍是上城区定安路35号那间价值400多万元的商铺究竟是婚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男方一人独有。
申诉人王丽坚持认为,当初在竞拍商铺时是她和丈夫虞勇共同参与的,就连竞拍时缴纳的20万元定金也是她出的。即便如虞勇所说436万的购房款中有370万是他出面向朋友借的,也该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笔债务,不能认定该商铺就是虞勇的个人财产。
至于当时为何不在商铺产权证共有人一栏签下大名,王丽的理由是没经验。她说第一次与丈夫投资房产,中间的程序不是很清楚,整个购买过程都是委托拍卖公司操作的。当时她想得很简单,丈夫的钱就是自己的钱,签不签字无所谓。
但在法庭上,虞勇的代理人杭州永鼎律师事务所的叶无忌律师却提出了反驳意见。虞勇买商铺是发生在两人登记结婚后仅3个月,那时两人还没办酒,感情也相当融洽。按常理推断,虞勇不会刻意在购房款中做手脚,完全是出于夫妻关系考虑,虞勇才不惜借巨债,以个人名义买下商铺,因此该商铺应属于虞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婚后共同财产。
二审是否超越上诉人诉请范围
王丽的代理人、浙江广业律师事务所的傅宏文律师还当庭对二审的审判范围提出异议。在虞勇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理由中写道:如认定定安路的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判令双方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因购房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及利息。
傅宏文认为,从上诉状上可以看出,虞勇已经承认这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要求二审判决对方共同承担债务。对此,王丽认为二审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超越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理案件。
但虞勇却表示他在上诉状上的首要要求是撤消一审法院对商铺为夫妻婚后共有财产的判决,至于后面要求双方分担债务,只是一种假设。
商铺最终归属还是悬念
在法庭上,王丽认为虞勇在婚后作为吉利集团下属几家销售公司的股东,完全有能力支付400多万元的购房款,而自己也一直在帮丈夫打理生意,商铺理应有自己的一份。
但虞勇却极力否认自己是“千万富翁”的说法,称自己只是几家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没有从中拿到一分钱,至今仍背着不少债务。
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审理,法庭没有当庭判决。虽然王丽最后在对方承认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答应作出一定让步,但双方也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庭最后宣布将择日给出答案。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金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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