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4岁的杭州青年韩某,因在互联网上发布黄帖,今年7月17日,杭州市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将其刑事拘留。10月18日,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因发黄帖而被判刑,这在杭州还是首例。 犯罪证据确凿无误 公诉方(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表明,犯罪嫌疑人韩某今年1月至7月间,在家中通过互联网“珍爱伊网”论坛的“自拍写真”等栏目,发布有淫秽图片的主帖21篇,其中淫秽图片共38张,网上浏览阅读量高达11831次,帖子总数达499个,实际跟帖人数达446人次,跟帖中涉及注册会员250名。上述事实可以通过韩某的供述、相关物证人证以及淫秽物品鉴定书认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发布淫秽图片,导致多人浏览,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
触犯刑法但适用缓刑 被告辩护律师: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的罪行情节并不严重,要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法庭调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时间是在今年1月至7月间,按照9月3日之前的刑法司法解释,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根据今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类似行为的新的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须达到一定标准。
虽然被告当事人的数量达到标准,鉴于被告人属于初犯,犯罪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且主观恶性不深,能及时觉悟,如实交代,并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因此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构成犯罪依法判决 法院:被告人韩某在互联网上发布淫秽图片,引来众多人员观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韩某在案发后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当事人做出了酌情从轻处罚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工具电脑一台。
处罚体现关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发黄帖等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以前因无具体的犯罪数额构成标准,一直难以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9月3日起实施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聊天室或论坛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只要达到以下标准的两项以上,就可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传播20个以上淫秽视频文件;100个以上淫秽音频文件;200件以上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或者被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次数达到万次以上;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到200人以上。
被告人的帖子同时符合最后两项标准,所以肯定构成犯罪。而从法院的处罚结果来看,法院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具体情节,对其从轻处罚。这也体现了法院对误入歧途的年轻人的人性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