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重阳节,也是中国人传统中的“老人节”,有关尊老爱老的话题被人频繁地提起。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完善,对老人的关心不应只体现在尊老爱老上,更关键的是要引导老人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鼓励老人构筑自己的“亲情防线”。早报记者近日通过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了解了一些老人们常会遇到的维权事件,希望老人们能引以为鉴,靠自己的力量争取一个更美好的晚年。
“黄昏恋”不应消极维权
萧山人张菊(化名)今年65岁了,丈夫去世已有5年。去年她和村里的老李开始了“黄昏恋”,没想到两个女儿都竭力反对,并拒绝支付赡养费。张菊想不通,平时孝顺的女儿怎么一下子就翻脸了呢?有邻居告诉她,女儿们是怕再婚后,肥水流入外人田,连手上的房产也要分人家一半。合法结婚的路子走不通,张菊只好与老李未婚同居,没想到女儿反倒默许了。
单身老人再婚,本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没想到却节外生枝,一种是因子女为财产阻婚,另一种却是老人自身迫于世俗观念。援手律师事务所周红飞律师认为,“黄昏恋”未婚同居,实质是消极性的维权方式。像张菊完全可以起诉女儿。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特别提醒:老年再婚是婚姻法赋予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对老人再婚不设年龄上限。如果老人真那么计较面子,可以悄悄登记,还能把婚宴的钱省下去旅游结婚。而选择未婚同居,万一遇到意外反会引来很多说不明、理不清的纠纷。
“房产权”成老人维权新焦点
半个多月了,今年89岁的肖某至今还躺在病床上,只能靠吸氧来维持生命。很多人都说,老肖千不该万不该过早把房子记于孙子名下,所以才会在晚年受这样的折磨。
老肖和孙子同住在拱墅区一套面积不大的拆迁房里,旧房改造拆迁时,他将这套补偿住房记在了孙子名下。孙子早就有对象了,但因老人“占着房子”,婚事一直拖着。今年9月,孙子不仅常用“老畜生”、“老不死”等字眼刺激老人,还扬言要以房主身份起诉。老肖一气之下,中风进了医院。
周红飞律师告诉记者,此类诉讼案件并不少见,无论结果如何,受伤的还是老人自己。原因有多方面,许多老人受传统观念影响,却不懂得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预先过户给晚辈后,财产的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
特别提醒:近几年我省老人住房权被侵犯的纠纷大幅上升,“房产权”已经成为老年人维权出现的新焦点。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子女私自更改户主及产权(租赁)人;共同居住的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同住人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购买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目的达到后,遗弃、虐待老年人。
立遗嘱要有“先见之明”
住在杭州上城区的孙某70多岁了,他和老伴共有一套住房,几年前老伴走了,没有立遗嘱。老人膝下有5个女儿,因为子女和配偶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法院就将这套住房分成了12份,其中老人拥有房子的7/12,其他每个女儿各得1/12。
今年,孙某查出身患癌症,需要用钱支付巨额医疗费,就想把房子给卖了。他想把房子卖给其中一个女儿,其他女儿却不同意,给病中的老人带来很大的困扰。最后老人只好诉至法院,由法院将房产货币化后,由其中一个女儿买下房子,医疗费才得以兑现。
特别提醒:老年夫妇生前可互立遗嘱。如果孙某有法律意识,让老伴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对房产归属作出交待,就可省下这些麻烦事了。老年人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它们的法律效力是依次递减的。公证遗嘱需要一定费用,但在今后的法律诉讼中,权威性也最高。
老人要筑起“亲情防线”
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潘岳松告诉记者,在很多涉老案件中,老人们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或受传统观念影响,对子女缺乏“防范”而显得很被动。一些老人把自己的权益保障全部押在晚辈的“自觉性”上,这并非明智之举。比如老人借款给子女时不打借条,这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事实上却造成了今后子女赖账的有恃无恐和法院审案时取证的困难。
另外,面对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有的老人不知如何运用法律,忍气吞声承受一切。有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怕打官司“丢人”;有的则是不敢向法律讨说法,惟恐事后遭到子女报复,令晚年生活雪上加霜。这种种心理障碍使得老人们的“亲情防线”异常薄弱。
因此,老年人遇到法律纠纷应该尽早加以调解,要勇于依靠社会力量参与,不要因为面子问题,而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有些法律问题,一旦放弃,就会造成很大被动,就是打官司也很难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