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市农民工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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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按照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必须以参加养老保险为前提。笔者前日从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这条政策对农民工将有所放宽,即允许用人单位先行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再办理养老等其他社会保险,并将农民工列入工伤保险的重点参保对象。
该市还就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如何享受工伤待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有:
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律按照缴纳或应当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其所属行业类别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等情况实行上下浮动;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的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如果鉴定为1至4级伤残,其伤残待遇的支付,可选择一次性支取和长期支取两种方式。如果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汤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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