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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错判拐骗儿童罪 奔波三年后才撤案
www.zjol.com.cn  2004年10月3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早报讯 在2000年临海市东塍镇的“童工事件”中,临海教师娄正敏被当地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在看守所关押了一年,并因此失去了工作。重审被判无罪后,娄正敏四处申诉达3年之久,直到今年的10月15日,他接到了公安部门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决定书推迟10个月送达

    2004年10月15日上午,娄正敏来到临海市刑侦大队,一位姓陈的警察递给他一份“临海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让他在上面签字。娄正敏看清了决定书上面的大致内容:“犯罪嫌疑人娄正敏,我局办理的拐骗儿童案,因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娄正敏准备签字时,突然发现上面的日期是“2003年12月29日”,于是提出疑问,并拒绝签字,要求签上当天的日期。最后,在自己的坚持下,娄正敏在决定书的正本上,签上了“2004年10月15日”。

    接受《焦点访谈》采访受牵连

    2000年3月,广西公安厅、融水县公安局、央视《焦点访谈》记者一行5人,来到临海市东塍镇调查,称有儿童被拐骗到了这里。在开始的3天时间里,他们找当地的一些农民老板了解用工情况,但由于不通当地语言,交流困难。在第4天时间,他们在东塍镇派出所民警的带领下,找到娄正敏了解当地彩灯行业的用工情况。由于娄正敏是年轻的中学教师,会普通话,交流方便,娄正敏将当地用工的一些实际情况作了如实反映。转天,央视记者再次来到娄正敏的家里,正式作了采访,并在他的厂房里拍摄了镜头。

    当时,在整个东塍镇几乎家家户户办彩灯厂的形势下,家住东塍镇上街村的娄正敏也加入了其中。娄正敏当时是东塍中学的一位教师。由于老婆没有工作,家里的彩灯作坊主要由老婆看管。

    当时在娄家厂里做工的人中间,有一个叫杨老校的,说自己老家广西融水那边很穷,很多年轻男女都想出来打工挣钱,在老家肯定能招到很多工人。1999年春节期间,娄正敏决定亲自前往广西融水县招工。一共招来了102人,但没有一个工人在14周岁以下。

    2000年5月30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了临海市东塍镇非法使用童工的问题,此事在全国引起了震动。在那次“童工事件”中,一些当事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2000年6月1日娄正敏突然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6月2日以涉嫌拐骗儿童被刑拘,6月3日被逮捕,到2001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娄正敏在临海市看守所呆了一年。

    重审后作出无罪判决

    2000年10月20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杨老校和娄正敏用利诱的方法,拐骗儿童,已触犯刑律,构成拐骗儿童罪。同年11月3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犯有拐骗儿童罪,庭审没有结果。

    2001年3月16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用利诱的方法,拐骗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2001年4月13日,临海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5月8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向杨老校、娄正敏下达了刑事判决书,以拐骗儿童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娄正敏不服,于是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6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临海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刑事判决,发回临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7日向娄正敏下达了刑事裁定书。

    后来,临海法院重审,认为证据不足,娄正敏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

    之后经过3年多的奔波,直到今年10月15日,娄正敏总算等来了临海市公安局给他的一纸“撤销案件决定书”。

    娄正敏今年32岁,现在临海城关镇租了一间房子,靠给学生做家教维持生计。

    娄正敏现在已经向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和临海市人民法院提出了赔偿申请,要求两院赔偿自己各种损失费10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2万元。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田天柏 吴中平 文并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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