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务假离婚赔了夫人又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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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0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早报讯 “我这真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啊!”昨天,淳安人李洲(化名)拿着法院刚下达的判决书,又是哭又是笑,因为最后房子还是名正言顺地判给了前妻贺利(化名)。 因为经营不善,欠了一屁股债,2002年6月3日,李洲和妻子贺利平静地走进了当地法院,这对结婚10年的夫妇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签下了一份离婚协议:双方除了约定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外,李洲还把原来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套位于建德的房产给了贺利。另外,李洲单方所欠债务,也只由他一人来“扛”了。协议中还声明,以上协议属双方自愿。 没想到,这一离婚,加上李洲长期在外躲债,两人的感情也日渐生疏。李洲一改当初的爽快,找借口就是不办过户手续。今年5月,双方大吵一架后,贺利把前夫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李洲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李洲当庭辩称,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而是逃避债务的权宜之计,要求法院确认房子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婚姻期间的债务也由两人共同分担。法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认可,支持了贺利的诉讼请求。 那么像李洲这样假借离婚逃避债务是否可行呢?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李波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务人对其所负担的债务应当及时、全面地履行,虽然李洲假借离婚将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其妻,造成其没有任何财产可供履行债务的假象,但是这只是暂时的。如果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取得债权文书后,只要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假借离婚逃避债务最终是不可能得到实现的。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叶贞 本报记者 叶恒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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