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车主告政府 浙江省行政许可第一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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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05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备受瞩目的乐清三轮车主状告政府案,昨日终于落下帷幕。昨日下午3点,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当地政府收回三轮车牌照的判决,但车辆以及所有权证、行驶证被判决还给车主。
去年8月6日,乐清市公安局和乐清市虹桥镇政府联合发出通告:要收回201辆三轮车以及车辆的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按期主动上交的,车身按每辆768元的价格返回。逾期的,所有牌证作废,并按无牌车取缔。
通告一出,引起众多三轮车主的反对。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以叶国星为首的23名车主,在今年的7月6日,将乐清公安局和虹桥镇政府告上了省高院。
几次庭审中,原告代理人都认为三轮车的牌照、所有权、所有权证以及行驶证均属于车主,乐清市公安局、镇政府无权收回。但被告代理人则认为,三轮车天然具有运营属性,“牌照”就是“运营牌照”。
省高院审理认为,乐清市公安局、虹桥镇政府与三轮车主间有行政合同,在许可三轮车主使用牌照时,同时许可其营运,把营运许可合并在牌照发放许可中。原告对被告设定牌照的使用期限并无异议,现牌照许可使用期届满,被告依约收回牌照并无不当,但将三轮车的所有权、所有权证以及行驶证强行收回属于越权行为。
虽然此案被称为我省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开庭的第一桩行政诉讼案。但省高院认为,本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因此不能适用新法。 
来源:
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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