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的意外受伤 乘客多赔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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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05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车祸后,老钱的脸时常会抽搐,昨天看到上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时,他才露出了一丝笑意。法院首次以《消法》为依据,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事故责任单位掏出了10多万元赔款。 去年3月27日早晨7点多,老钱和女儿搭上一辆桑塔纳出租车去清泰街。车行至清泰拼宽桥时,突然向反向车道,与对面一辆旅行大客车撞个正着,车子被撞得变形,坐在副驾驶座上的老钱头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并伴有骨折,司机及老钱女儿受轻伤。 花了两万多元医药费,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事故还是给50多岁的老钱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脸上的肌肉总是不停抽搐,嘴巴也歪了,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钱家认为,司机及出租车的所在出租公司理应承担全部责任。老钱一纸诉状将出租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残疾补助费及精神损失共计10余万元。 出租公司在开庭时承认,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司机,公司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并当场对老钱表示歉意。不过公司认为,本案应属于运输合同纠纷。由于司机的过失,乘客在车上受伤,视为出租公司没有履行运输合同。因此公司只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只需承担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等费用5万余元,而不用支付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老钱付钱乘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属于生活消费范畴,双方已形成了消费和服务的关系,故应参照我国《消法》及浙江省实施《消法》相关规定认定赔偿责任。法院判令出租公司除支付老钱医疗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5万多元外,还必须一次性补偿老钱生活补助费及残疾精神损失费4万余元。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尚法本报记者金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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