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起诉书编号首次成被告人姓名
www.zjol.com.cn
2004年11月1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一件无法查证被告人身份的抢劫案,经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以起诉书编号“2004212”为被告人姓名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后,近日,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2004212”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是舟山市首次以编号为被告人姓名的起诉书、判决书。 据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该案被告人系聋哑人,今年7月3日上午7时许,他在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青龙山联通公司电机房一楼左侧弄堂,用木棍击打被害人王某头部、手臂后,当场从被害人王某处抢得人民币257元。被抓获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除了交代自己34岁和犯罪事实外,始终不交代自己真实姓名、家庭住址、职业、籍贯等身份情况。不久,案件移送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检察人员为该被告人聘请了手语翻译人员,并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利,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除可以明确认定其年龄基本符合他本人交代外,其他身份情况仍无法查清,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本案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9月23日,普陀区检察院遂以该案起诉书编号“2004212”为被告人姓名代号制作了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11月2日,普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为“2004212”指定了辩护律师,聘请了手语翻译人员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2004212”对犯罪事实及认定其有罪的各项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但仍不交代自己的身份情况。法院审理认为,该聋哑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指控的抢劫罪罪名成立,同时鉴于被告人系聋哑人,应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2004212”当庭打着手语对一审判决表示满意。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本报记者 薛建国 本报通讯员 范跃红 杜存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