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临时放假 学生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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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5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学校临时放假,宁波两名小学生在这段时间里,不慎滑进江里,双双溺水身亡。悲剧发生后,学校和家长对事故责任各执一词,两个家长分别把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到底谁该对这场事故负责?昨天,鄞州区法院就其中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案尚在审理中。 10岁的小峰和9岁的小磊都是鄞州区塘溪镇西岙小学的学生,因学校教师参加培训,便决定在今年5月20日下午临时放假半天,并提前告诉了学生。 当天下午放假后,小锋和小磊及其他5名同学一起结伴玩耍。途经大嵩江时,其他5名同学先游泳到江对面,而小锋和小磊则站在岸边。突然小峰一不小心脚一滑,掉入了江中,小磊急忙去拉小锋,结果两人双双落入水中,最终沉入江中溺水身亡。 悲剧发生后,学校答应给予补助,并组织师生为两户人家进行了捐款,但由于家长与学校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矛盾激发。 法院认为,未成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而不是基于法律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监护关系。在其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等地方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学校才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民事责任。整个事件的发生家长存在过错,家长疏于安全教育,在事发当日对本应回家吃午饭的小磊是否回家吃过饭采取放任态度,让小磊自行游泳导致溺水身亡,是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损害后果。 虽然学校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临时放假,但学校已告知学生要将放假的通知转告家长,这从其他同学已经转告其家长可以得到印证,要求学校将临时放假的通知必须通知到每一位学生家长,则是不切实际的,对于学校来讲,未免显得过于苛刻。据此法院判决学校无责。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本报驻宁波记者 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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