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明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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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3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适龄青年都要求领取兵役证,年满22岁前每年要携证到兵役登记站办理核验手续 ——逃避兵役拒不改正者,将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得办理高校招生手续,并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时受到限制 今天,笔者从省有关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省依法征兵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新出台的《条例》总结了我省多年来征兵工作中的经验,是对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特别是在兵役登记、政治审查、优抚和安置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有较大的突破,是一部可操作性很强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使我省征兵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对加强我省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兵役工作有着深远影响。 与1990年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相比,《条例》在四个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一是完善了兵役证制度,适龄青年都要求领取兵役证,并且在年满22岁前,应当每年携证到兵役登记站办理核验手续,并明确规定,逃避兵役拒不改正者,除了将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外,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得办理高校招生手续,并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时受到限制;二是有效维护了适龄公民和征兵人员的权益,对应征公民、征兵工作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和征兵工作期间的权益进行了明确;三是落实了体检政审工作责任制,即“谁检(审)查、谁签字、谁负责”;四是实行政治审查省内联审制度,明确征兵政治审查实行省内联审、互审机制,既减轻外地应征公民较多地区的政审压力,又有利于切实弄清应征青年外出期间的现实表现。 《条例》还重点在三个方面加大了力度:一是加强了组织领导力度,明确各级、各部门征兵工作的职能,实现了征兵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征兵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和政府,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具体规定了处罚的对象、内容和额度,明确了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处罚,增强了强制性和约束力,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三是增加了优待安置内容,规定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并且应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相应提高。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通讯员 胡洪武 张军伟 记者 汪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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