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消费者协会披露了3起房产消费投诉案例,告诫开发商做生意不能丢失了诚信,同时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多长个心眼。
超级星期天拒不返还定金
2004年6月14日,消费者商某交付两万元定金后,认购了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开发的超级星期天公寓楼一套。签了认购书后,双方约定6月21日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到了约定时间,商某前往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现合同中有一附加条款:该楼盘的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给银行。商某决定不购买该商品房,并以开发商在购房过程及认购书中均未告知这一情况为由,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开发公司则坚持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就不退还定金。
省消协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没有履行《担保法》规定的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得知事实真相决定不购买后,开发商应该如数返还定金,但该公司依然不同意,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信义坊未经验收合格就卖房
王某等30位消费者于2001年五六月间购买了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信义坊商品房。合同约定2002年9月30日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消费者,并在交付60天(一部分为365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2002年10月30日,公司交房。事后消费者得知,商品房交付时,该楼盘尚未通过综合验收,从而导致不能按时办理三证。为此,消费者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自合同约定交付日至通过综合验收日)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开发商认为,消费者领取钥匙应视同交付,不同意支付交钥匙以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至于逾期办理三证的违约责任,开发商不作任何具体处理意见。
省消协认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竣工时应当进行综合验收。《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明确约定开发商应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消费者。浙江广通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隐瞒未取得综合验收合格证的事实,将未经综合验收的商品房交付给消费者,使消费者未能及时办理三证。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泰花园交房前指定装修公司
陈某等44位消费者在2002年与浙江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4年3月31日和6月30日前分批向消费者交房。直到2004年7月11日,消费者才陆续收到房产公司的交房通知书,通知要求,消费者需先与房产公司指定的装修公司签订装饰合同,再办理交房手续。消费者认为,房产公司将签订装修合同作为交房的前提,侵犯了业主的自主选择权,要求房产公司立即交付商品房,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省消协调查核实,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同时该合同关于计价方式与价款一栏中约定“商品房实行一次性装饰到位,与装饰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协议书。”在消协的协调下,众安房地产公司同意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装修公司,但仍坚持业主必须与其签订关于装修事宜的补充合同后才交房。
省消协认为,按时交房是开发商的义务。虽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本合同约定商品房实行一次性装饰到位,与装饰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协议书”,但内容不具体明确,公司不能据此强行要求消费者签订装饰合同,更不能以此作为商品房交付的条件。开发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法》自愿和诚实的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