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罚两百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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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0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驾车违章,罚款两百”,这在眼下已是常事,但宁波一位律师却对此不依不饶。他因闯红灯被罚200元,以交警违反《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为由,将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这一处罚。12月1日,江东区法院受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今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德康驾车回家,行至海曙区琴西岗东口时,因闯红灯被“电子警察”拍摄。10月底,袁德康到市交警支队接受处理。民警对其发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以200元罚款。 袁德康对违章行为并无异议,且在处罚书上签了字。但事后他查阅法律文书,发现“交警执法的依据违法了”,认为该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袁德康在起诉书中称,交警对其执行200元处罚,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袁德康认为,《行政处罚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与《民法》、《刑法》一样属“基本法律”,是上位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属“其它法律”,是下位法。上位法的法律效力应大于下位法,按照《立法法》规定,当两部法律内容冲突时,应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最高处以50元罚款。 而市交警支队法制处的同志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应属同一档次的法律,没有上、下位法之分。原告也不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要改变、撤消法律,不应找执法部门,而应找立法机关。 对此,袁德康说,闯红灯违法应该受罚,打官司也不是为少罚点钱,“关键是适用哪种法律更合适,这一问题值得思考。”据悉,此案将于本月底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
罚款一刀切都是200元 “电子警察”开高罚单惹争议
因开车闯红灯,宁波市民翁先生一天之内收到6张罚单,且罚款均为200元。他说:“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闯红灯罚款最低为20元,最高为200元,收到的罚单怎么一律就高呢?” 许多驾车者无一例外地发现,开车闯红灯被电子交警拍下,罚单都是200元。这种一刀切现象,引起人们质疑:开车闯红灯虽属违规,但情况比较复杂,很多时候并不是故意的。罚单都是200元,是没有根据情节轻重处罚。 对这些抱怨,交警却有苦衷。宁波市交警支队法制处人员说,他们每天要开出近2000张机动车违章处罚单,如果都鉴别情节轻重,工作量实在太大。而要让电子警察区别违法情节轻重,显然不可能。 法律界人士也看法不一。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院长揭明认为,法律规定对闯红灯罚款应有弹性,一刀切开罚单显然不合适。浙江省人大法制委专家却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只要没有超过限定幅度,就应该允许。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蒋勇 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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