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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条例》依法推进征兵工作
www.zjol.com.cn  2004年12月0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1月11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日起施行。近日,本报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省征兵办公室主任、省军区副参谋长吕福林。
    记者:《条例》对各级政府在组织领导征兵工作上有哪些新规定?
    吕:《条例》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征兵工作的职能,实行了征兵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对征兵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给予奖励;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对其主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记者:《条例》增加了义务兵优待与安置内容,具体有哪些规定?
    吕:《条例》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退役后复工复职的,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城镇义务兵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后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领取生活补助费,如退役后自谋职业的,享受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就学、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农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原所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拆迁的,按照村民待遇予以补偿。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政府给予优待,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并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提高。
    记者:《条例》对征兵工作人员和适龄公民的权益作了什么规定?
    吕:《条例》规定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福利,不得以此为由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合同;无工作单位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并规定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在从事征兵工作期间,在其单位和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记者:《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措施?
    吕:《条例》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碍征兵工作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必须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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