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每户最小3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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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0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我省城镇的最低收入家庭,将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阳光普照。昨天,酝酿已久的《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终于出台,它将目标人群“锁定”为两类人群: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根据《办法》,目前我省7万多户低保家庭,除去已经有房的,还有近一半的低保家庭将得益于廉租住房。
该《办法》目前已经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经过修改后于昨天正式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廉租住房保障形式:补贴、配租和租金减免
按照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则由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有孤老、烈属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每户不低于36平方米
《办法》规定,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廉租住房申请手续: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对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廉租住房承租前提:要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的公布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经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保障家庭不符合条件的,都有权向获保障家庭居住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该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廉租住房居住要求:不得擅自装修
该办法明确规定: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廉租住房,或者用于违法活动。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的部分的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提醒 违反五个规定廉租房将收回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链接 什么是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省应该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两项制度的69个市、县(市)中,已有31个实行了廉租住房制度;2000年至2003年三年间,全省已有6800多户家庭享受了廉租住房。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魏皓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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