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出台领导干部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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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0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天,苍南县委、县政府正式出台《苍南县科(局)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从2005年1月1日起,该县的科(局)级干部应作为而不作为、应落实而不落实、应放权而不放权、应禁止而乱作为或因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扎实而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将被追究责任。县委、县政府可对其启动问责程序,严重者将可能丢掉官帽。 《问责办法》所指的科(局)级领导干部问责,是指苍南县委、县政府对县直机关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乡镇的科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所辖部门、单位和地方出现重大事件、事故,造成一定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或其领导的单位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监督不力的,要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问责制”规定,一旦出现6个方面情形就要启动问责程序。包括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过程中,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严重影响县委、县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整治中,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建设平安苍南工作不重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治政不严、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商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问责办法》还将6个方面细化为21种情形,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在事关重大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的;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对下属、亲戚子女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等等。 “问责制”程序启动后,由县纪委(监察局)向相关责任主体发放问责通知书,领导干部在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在3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剖析,就自己在其中有无责任、什么责任、责任大小等,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专门说明。县委或县政府认为其行为在6方面21条之列的,可直接决定提交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问责办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方式有6种: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停职反省、劝其引咎辞职、降职免职。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王纲 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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