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与自行车双双违规,相撞后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昨天,萧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判决,自行车虽然也负有责任,却不用承担任何赔偿。以前所有的交通事故,只要有过错,都要进行赔偿。新交法实施后,这个判决结果,在省内尚属首次。
今年6月4日7时35分许,萧山人楼某骑着摩托车途经萧山景观桥北侧时,与同向骑自行车通过道路的黄某相撞,二人均受伤。楼某因抢救无效,11天后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楼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而黄某在通过道路未下车推行,二人分别违反了有关道路法规,楼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
2004年8月,楼某的亲戚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赔偿61961.96元。双方的焦点集中这案件应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原则,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无过错原则。
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作为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宣判。
楼某虽然死亡,但他在事故发生前没有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黄某无需承认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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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