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征收不再依据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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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车辆“行驶证”不仅是车辆的“身份证”,也是交通部门征收公路养路费的主要标准。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这一标准将从明年1月1日开始被彻底打破,“行驶证”标明的汽车吨位不再是公路养路费征收时的参考依据,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发改委公开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考调整更正表》以及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31号公告核定的车辆吨位表。据了解,新的标准主要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大吨小标”现象、非法改装行为以及漫天飞舞的“假证”来制定的。 货车大多“大吨小标”
所谓的“大吨小标”车辆,即汽车在出厂时,将原来设计制造的汽车载质量故意从大吨位改标为小吨位,以此来降低养路费收费标准。由于“行驶证”上所标明的汽车吨位是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几乎所有的货车都存在“大吨小标”现象。为了应付检查,不少车主还制作假证,有时一辆车会有七八本假的行驶证。“大吨小标”、假证泛滥不但造成国家规费流失,而且损害公路、危及交通安全。 养路费计征标准全国统一
为了杜绝大吨小标现象和假证泛滥,交通部就2005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计量标准做出了一项“历史性”的突破:公路养路费的征收计量标准由原来“行驶证标准”改为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发布的公告来执行,即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和发改委2004年第31号公告核定的车辆吨位来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用。考虑到统一车型质量有可能有变化的情况,交通部规定,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如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 对于其他车辆的征收计量标准,交通部规定,仍然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手册》(第三册)的要求,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用。 省交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执行这个新标准,使用假证或使用“大吨小标”行驶证的车主必须提早做好准备。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本报记者 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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