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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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记者今天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已正式出台《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今后,我省物价一旦上涨到一定程度,政府即可迅速启动物价补贴机制,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带来的生活困难。 省民政厅负责人称,此举在国内尚无先例。它有利于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救助困难群众的长效机制。 根据《意见》,享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以及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对象。 实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依据是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这一指数将根据我省低收入群体尤其是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项目价格而确定。省政府要求由省统计局会同省物价局负责编制这一指数,从2005年起每月编制一次,每季度上报一次,每年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规定,原则上,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在3%—5%(含)之间的,给予城乡低保对象不低于半个月当地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涨幅在5%—10%(含)之间的,给予城乡低保对象不低于一个月当地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涨幅在10%以上的,另行研究确定补贴标准。对于其他应救助对象,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物价补贴,其具体对象和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对于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降或持平的,不予扣减原救助标准。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确有困难的地方,酌情给予适当补助。该项物价补贴按救助对象原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支出渠道发放。 省政府要求,建立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物价上涨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对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王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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