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问题条款”在浙宣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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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曾经貌似坚不可摧的“问题条款”,终于在浙江栽了跟头。来自省工商局的消息,我省银行消费贷款合同中的种种不合法条款终于全部修改完毕,省内所有14家省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52份消费贷款合同全部通过省工商局的备案审查,为国内金融界首例。
据悉,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等其余11家商业银行在浙的省级分支机构继浙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后,在总行授权下对消费贷款合同进行了整合和修改。
这11家银行分别有44份涉及房屋贷款、购车借款、个人借款、个人存单质押借款等的合同获得了省工商局消费贷款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编号,并印上了工商红盾标志。加上10月初3家银行8份消费贷款合同共52份合同全部通过省工商局的备案审查。
据介绍,修改后的合同文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消费者和银行的平等地位。此次通过备案的44份消费贷款合同文本修改和删除了原有合同中存在的八大类问题条款,包括强制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合同费用、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任意向消费者加收费用、擅自设定消费者的违约条款、有意回避银行的违约责任、损害保证人的权益、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以及银行违反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的规定等。
又讯下一阶段我省工商部门将把矛头指向保险业的种种“霸王条款”,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集中力量,重点对保险业的人身财产保险合同以及车险合同开展备案审查。即将向所有省级保险公司发出申报备案审查通知,并及时组织法律专家和保险专业人士对保险合同进行调研,成立由工商、立法、法学研究等部门专家联合审查小组,开展保险合同的审查。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通讯员 吕律 见习记者 杨军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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