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位专家为保险条款修改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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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12月5日,中消协和省消协联手对保险十大不平等条款进行评点,此举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保险条款究竟该不该“动手术”?12月17日,浙江省保险学会和浙江大学在杭州联合举行的“保险法律热点问题研讨会”上,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常务副院长姚先国教授以及马绍春、何文炯等浙江经济界、法律界的20位专家,共同探讨了消协点评的保险霸王条款。 专家们认为,保险条款中确实存在问题,需要作一些改动。 现行保险条款应如何修改
学者们一致认为,保险条款中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个别条款甚至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绝对免赔要区分对待保险公司在汽车保险条款中对因第三方造成损坏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情况设置了统一的绝对免赔率,这对于有过错的被保险人有一定制约作用;对有恶意行为的被保险人却惩罚不力;更重要的是对无过错的被保险人不公平。因此,专家认为应该根据被保险人有无过错或过错程度来最终确定是否设置免赔率。
通知时限要人性化在当前信息时代,除了极个别特殊情况,48小时的规定应当是可以接受的。专家认为,如果规定“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否则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予负责”,则可能更为合理。此外,个别保险公司在规定48小时内要通知保险人的同时,还进一步规定,在一定时日内如不提供索赔单证就要扣钱,专家认为这是没有道理的。
健康保险期限不宜长一旦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人一般是无权单独调整的。但对于长期性的健康保险,也有情况是例外的。事实上,健康保险只能是短期保险(最常见的是一年期保险),因此所谓长期健康保险实际上是一系列短期健康保险的组合。在销售这种保险时,保险费率无法一次性决定,因为健康保险的费率可能因疾病规律的变化而变动。所以保险人可能根据风险的变化提出费率调整的意见,但需要与投保方协商,如果投保方不能接受,可解除合同。
考虑到疾病风险的变动性,保险人经营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也有较大的经营风险,因此,专家认为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宜过长。
对社保者应实行差别费率从保险补偿原则出发,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费用的补偿,只能限于扣除社会保险或互助合作保险已给付后的差额。但目前许多医疗保险产品对被保险人是否已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互助合作性质的医疗保险并不加以区分,于是就产生了不公平的现象。比如,一个有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和另一个没有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假定其他参保条件相同,这两个客户虽然适用相同的费率,但他们从本保险得到的保障待遇却不同。因此专家认为,需要按照客户是否拥有社会保险或互助合作保险实行差别费率,这样才公平。 ●新闻链接 中消协和省消协点评的保险界不平等条款
车险不平等条款 条款一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 典型表述: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条款二任意设置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 典型表述: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 条款三单方规定管辖法院,限制被保险人选择权。 典型表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人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一)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二)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款四降低施救等费用的法定最高限额标准。 典型表述: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条款五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 典型表述: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并减少损失,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寿险不平等条款 条款一随心所欲调费率单方变更不协商。 典型表述: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条款二理赔扣除互助款只讲利益无信誉。 典型表述: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条款三理赔须知事后给自我免责无效力 典型案例:消费者冯某于2002年6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全家福”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才出示《保户理赔须知》,并根据所谓的“理赔须知”,最终只给报销60%的医疗费。一名消费者投保住院医疗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病住院。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公司有内部政策性文件为由,拒绝支付大部分医疗费。 ●消协点评具有积极意义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点评保险条款,对改进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使得保险条款真正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具有积极意义。因此,保险界的态度应该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专家们认为,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这次消协关于保险条款的点评,实际上也是对法律法规的运用,他们依据目前我们国家涉及保险合同的一些规定进行具体衡量;如果某个条款不符合法律要求,他们就提出意见。当然,任何一个老百姓都有权这样做。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本版撰稿通讯员何文本报记者朱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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