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合彩”第一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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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5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六合彩”第一案,昨日下午在泰顺县法院开庭审理。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2年零10个月不等的徒刑,对于犯罪所得财产或供犯罪所用的财产,予以追缴或没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扬景、苏宗平、胡首来、欧学义、陈秋贵(另案处理)等人,于2004年1月某日,在泰顺县雅阳镇客运中心欧扬景的家中,商议集股金从事“六合彩”赌博做庄。集资“六合彩”赌博做庄总股金人民币75万元,并约定渔利部分按股分红,形成了以欧扬景等人为首的赌博犯罪组织。 该组织于2004年2月份(即第十期)开始从事“六合彩”赌博做庄,主要通过电话报注、收注登记、开奖后个别结算、兑付赌款的方式进行,并发展“六合彩”赌博的下家,其中被告人欧扬景发展下家20余人。 2004年3月始,林甲忠加入该赌博组织作为欧扬景的下家,帮助该赌博组织收注登记、结算、交接赌款,并发展“六合彩”赌博下家。至2004年4月初止,该赌博组织在浙、闽交界的雅阳、叠石等乡镇进行“六合彩”赌博做庄26次,共渔利1454902元。2004年4月10日,从中拿出1.5万元作迷信活动费用外,其余部分按约定进行分红。 为进行更大规模的“六合彩”赌博,该赌博组织做庄股金从人民币75万元增加至人民币200万元,继续从事“六合彩”赌博做庄20余次。 2004年6月17日,该赌博组织在雅阳镇承天安边附近钟金生的家中设赌,进行第50次(第59期)“六合彩”做庄,收注额达人民币60156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扬景、苏宗平、胡首来、欧学义以营利为目的,筹集股金,在较长时间内招引他人参与“六合彩”赌博,次数较多且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夏立彬 本报驻温州记者 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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