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无过错赔偿”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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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1月0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日报讯 据宁波日报报道2004年11月25日夜9时许,驾驶员余某在甬台温高速公路宁海段正常行驶时,突然有一名年轻妇女闫某进入高速公路行车道,导致事故发生,这名妇女因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对这起事故该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交警部门尚未出具责任认定和赔偿意见。为此,余某一直寝食难安,因为依据新交法规定,他有可能面临巨额赔偿责任。
由于赔偿额大幅上扬,去年8月,余某已为车子上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却告诉他,像他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这就意味着,如果交警作出赔偿裁定,这笔费用就得由余某埋单。
据交警调查,当时余某是正常行驶状态,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但根据新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也不能免责。也就是说,尽管余某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他也要面临巨额赔偿责任。
而新交法第76条同时规定,在这类交通事故中,有证据证明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闫某的死亡是否有“故意”的因素呢?对此,交警内部也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爬上高速公路就可以视为故意行为,但也有人说,事故的发生不会是死者的本意,因此很难说事故是其故意造成的。
采信不同的说法就会有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为慎重起见,当地交警已将这起事故上报。 【链接】新交法惹来争议纷纷
很少有一部法规像新交法这样受到广泛关注和广遭非议。在新交法实施之初,不少人认为新交法体现了“以人为本”,但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声音开始质疑,认为新交法第76条的归责方式,损害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平原则和“侵权归责”原则。
有专家认为,行人是人,机动车的驾驶者也是人,重要的是,公平和公正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则。一些质疑者认为,第76条在给机动车带来了极大的“无过错风险”的同时,并没有起到遏制事故发生的作用,相反助长了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歪风,客观上纵容了某些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行为。
针对争议,目前各省(市、区)正在相继出台新交通法的实施条例。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行人负主要或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30%到50%;江苏省则规定,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90%、60%~70%、40%~60%、20%~10%;北京市前不久举行听证会,对“机动车负全责”加了诸多限制条件。
来源: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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