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国企职工部分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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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1月0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国有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国有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基本生活需求,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从2005年1月1日起,我省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及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具体如下: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分别作了调整。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190元。 据了解,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为保障国有企业计划外临时工晚年的基本生活,从2005年1月1日起,我省对原国有企业中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40元。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施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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