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要讲“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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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1月0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人事财务纪检岗位不得聘用领导亲属 ●订立聘用合同不得收取押金 ●老职工可要求在单位“终老” ●特殊情况下,受聘人员可自主解除聘用合同 ●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政策性安置人员无需试用期 浙江日报讯 近日,我省出台《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为全省3万多家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定了“规矩”。 《细则》明确提出,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聘用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根据该《细则》,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天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无需试用期,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细则》对一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私自收取押金等行为开始“喊停”,明确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各种有效证件。 根据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连续工龄满25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在试用期内的;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依法服兵役的;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毛传来 通讯员 朱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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