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为困难群众推出医疗补助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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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1月0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日报讯 从今年1月1日起,金华市区困难群众因患大病经新型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或个人仍难以负担医疗费用的,由医疗费用专项资金再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这笔医疗费用补助的标准为,困难群众年累计医疗自负费用超过其家庭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3000元以上(即:年自负医疗费用-(年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0元),即给予补助。其中,3000元至10000元之间段,按20%比例补助;1万元至2万元的,按25%比例补助;2万元至3.5万元的,按30%比例补助;3.5万元以上的,按35%比例补助;每户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额最高可达2万元。 编后:冬天,对于那些患有疾病的困难群众来说,可能会过得更艰难一些。给予他们一定的医疗救助,应当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应有之义。我们希望更多地方能拿出像温州、金华、秀洲这样的具体措施,让患病的困难群众踏踏实实地过好这个春节。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见习记者 徐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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