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者三年内不得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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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1月1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日前,宁波市一些基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贿赂行为记录和档案查询工作,在建筑工作等招标活动中,尝试由招标单位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的投标活动进行适当限制。 昨天,被递交到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此条款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并成为该条例的最大亮点。 没有专门立法:监督乏力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是当今最典型、最严重的腐败现象。 “由于没有专门立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实践中仍存在职责不清、制度缺乏、措施有限、监督乏力等问题,直接制约了预防工作的开展。”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解释说,“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将预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于增强这项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大亮点:贿赂行为查询制度
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贿赂行为记录档案。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招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可以向有关机关查询贿赂行为记录档案,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在投标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贿赂行为记录的条件。 昨天,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说明:实践证明,这项措施对预防贿赂等职务犯罪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有必要在法规中予以明确和保障。 亮点之二:保障媒体知情权 新闻媒体对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自觉接受监督。除了媒体的监督,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 受理控告和举报的单位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控告人、举报人。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本报记者魏皓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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