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4日,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放开投资领域、放宽市场准入、放松行政管制,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有效地提供信贷、科技、人才、法律等方面的支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放开投资领域,拓宽民营经济创业空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所有投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政府性项目投资,参与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参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进入招商引资项目领域,享受政府各项投资优惠政策。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需由政府核准的项目外,任何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均实行备案制,由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对于现有经营性城市公用设施,面向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地出让股权,或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对于新建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凡正常运营可以获得合理利润的,按照一定程序和规则进行项目法人招标,让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外资进行公平竞争;对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但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通过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项目法人招标。
《意见》要求,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民营经济创业门槛。首先是降低注册资本要求,放宽注册登记限制。允许新成立的50万元以内民营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在三年内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需达注册资本10%以上,且最低不少于3万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虽未全部到位,但能按期缴付出资的,允许其增设分支机构,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允许其增加经营范围。凡获得衢州市或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等信誉的企业和拥有“老字号”的企业,可以以其商号或商标经评估作价对外投资,入股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其次是放宽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限制。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公司制企业,其名称可以不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允许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可使用原名称、字号。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
第三是降低企业集团组建条件。凡拥有衢州市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及“五个一批”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2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文化、教育、旅游、农业开发机构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2000万元。
第四是放松对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投资能力的限制,增强企业活力。除法律法规禁止或依法需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允许民营经济单位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鼓励民营经济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允许经纪人、代理商从事放开商品的中介、代理、买断销售权等业务。
《意见》强调,加大扶持力度,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探索建立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设立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融资、技改、科技开发、创业素质培训等。促进银企合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意见》还就建立健全人才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完善市场服务体系等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