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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明文保护嫌犯合法权益

www.zjol.com.cn  2005年01月2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一个被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判处13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最终通过抗诉被改判为5年徒刑。“重罪轻判要抗诉,轻罪重判我们也要杜绝。”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卢岩修认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同样重要。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规则》是浙江省首份明确规定保护被告人应有权益的内部操作规范。昨天,卢岩修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说:“司法实践表明,被害人的权益要保护,但不管是多么凶残的犯罪嫌疑人,在强大的国家司法体系面前,他们也是‘弱者’。”

  据介绍,以往执法过程中,较容易忽视对他们应有权益的保护。而金华检察院新近制定的该《规则》在明确保障被害人方应有权利的同时,也分条列款地强调了被告人的权利。

  《规则》明确,审查委员会起诉工作人员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持双份告知文书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一份由犯罪嫌疑人签收后入卷,一份交给犯罪嫌疑人。同时,应当讯问他是否明确“告知文件”内容的真正含义,对不明确的应当进行详细解释。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向其明确依法享有的自行辩护权,并认真听取。

  《规则》特别注明,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审查起诉人员应当在当日或次日向被不起诉人宣布,在将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的同时,也要给其单位寄一份,以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志锋认为,程序权利是司法公正最根本的体现,有可能影响审判结果。该《规则》体现了金华市检察院对被告人“该保障的必须保障”的人道主义准则,有利于准确定罪及罪犯认罪伏法。


来源: 东方早报  作者: 戴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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