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杭州市地税部门获悉,市地税昨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同时,在转发文件的附件中,有关部门还结合具体案例,为纳税人详细解析了“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
在计算税额时,要注意区分两种不同情况。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见附表)。然后,再套用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可以计算出应缴税额。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套用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可以计算出应缴税额。
案例一:
2005年1月,杭州某公司职工王某取得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元,而他当月工资收入为2000元。假设在计算王某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的费用扣除额为8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则王某2005年1月份取得的工资及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为多少?
一、计算王某当月工资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00元-800元)×10%-25元=95元
二、计算王某2005年1月份取得的“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㈠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计算商数:
商数=全年一次性奖金÷12个月=12000元÷12个月=1000元/月
2、按商数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000元/月所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㈡根据第㈠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王某“年终奖”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王某1月份取得的“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000元×10%-25元=1175元
综上所述,王某当月工资及“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95元+1175元=1270元
记者说明:
如果按照此前的“老规矩”,根据王某的情况,“年终奖”的应缴税额为:
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000元×20%-375元=2025元
与按新政策计算的“年终奖”计税结果(1175元)相比较,王某今年可以省下850元。
案例二:
2005年1月,杭州某公司职工刘某取得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3200元,取得当月工资收入为600元,假设在计算刘某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的费用扣除额为8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则刘某2005年1月份取得的工资及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为多少?
一、计算刘某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由于刘某1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为600元,低于费用扣除额800元,所以应纳税额为0。
二、计算刘某当月取得的“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㈠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计算商数:
商数=(“年终奖”-当月工资收入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2个月=(3200元-200元)÷12个月=250元/月
2、按商数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50元/月所对应的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㈡根据第㈠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年终奖”-当月工资收入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200元-200元)×5%-0=150元
综上所述,刘某当月工资及“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0元+150元=150元。
记者说明:
如果按照此前的“老规矩”,根据刘某的情况,“年终奖”的应缴税额为:
(“年终奖”-当月工资收入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200元-200元)×15%-125元=325元
与按新政策计算的“年终奖”计税结果(150)相比较,王某今年可以省下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