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发挥余热遭遇难题 法律盲点成维权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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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2月0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4年来,余姚的方大妈在一家公司兢兢业业地干着清洁员工作,这是她生活的主要来源。去年12月4日,50多岁的方大妈忽然被辞退了,“干得好好的,还没到合同期,公司怎么说辞就辞呢,一分补偿也没有。”
方大妈近日将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余姚法院驳回了方大妈的诉讼请求。法律界人士称,像方大妈这样超过退休年龄还在工作的劳动者为数不少,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仍是法律盲区。
补偿要求未获支持
在昨天的法庭上,方大妈称,她在该公司当清洁工已经4年多了,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和她续签了合同,合同期限到2005年11月30日为止,现在公司无缘无故将她辞退,应当按照《劳动法》赔偿9600元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4000元。
余姚法院认为,方大妈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司辞退方大妈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并非劳动合同解除,企业无须赔偿损失和给予补偿,所以驳回了方大妈的诉讼请求。
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在50岁-60岁间,很多刚从岗位上退下来的职工基本还处于技术熟练、精力充沛状态,希望继续发挥余热,加上退休人员“三金”都已在原单位缴清,用工成本低、人员素质好使得退休人员成为不少单位的“抢手货”。
在宁波,退休后发挥余热的人不在少数,仅江东法院去年就受理了两起退休人员告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
维权遭遇法律盲点
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代理劳动纠纷的资深律师仰长斌告诉记者,类似纠纷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工资、经济补偿金、“三金”和违约金等方面。因为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职工范畴,劳动仲裁部门一般不受理类似纠纷,且现有法律缺乏对用人单位随意违反劳动合同有力约束,使得用人单位违约比翻书还容易,有些退休人员甚至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专家分析,类似纠纷即使到了法院,处理起来也较为棘手。虽然发挥余热的退休人员仍属于劳动者,但关于他们的权利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该怎么维护实践中仍有一定争议。工资作为劳动价值的体现,法院一般都会支持,由于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立法原意是为了给予失业人员一定生活保障,而对于退休人员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关于经济补偿金法院不支持的居多。对于惩罚性质的违约金,从合同角度考虑,理论上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胡珊 严文渊 郑巍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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