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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被适用 玉环农妇告赢国土局

www.zjol.com.cn  2005年02月1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玉环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李冬彩诉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信赖保护原则在判决中的真实体现,在玉环当地引起较大反响。

  进退两难,村妇选择诉讼

  李冬彩,玉环县珠港镇仓坑村村民。1995年,玉环县楚门镇在对中山村进行规划改造时,由于中山村村民陈楚松(拆迁户)的经济能力有限,将安置在楚门镇利民路联建的两间房屋建到一层后即停工,影响了其他联建房屋的建房。楚门镇人民政府和中山村村民委员会即同意陈楚松将其中一间房屋出让,并同意受让人以中山村村民和拆迁户的待遇办理有关土地报批手续。

  李冬彩作为外村村民受让了陈楚松的一间房屋并与楚门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继而,她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建房,经村、镇审核,1996年8月10日,玉环县国土资源局批准李冬彩建房一间,使用水田51.3平方米,外加道路代征47.5平方米。2001年3月22日,李冬彩顺利拿到玉环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3年6月30日,玉环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中山村村委会的举报,称李冬彩既不是该村村民,也不是拆迁户,要求对李冬彩骗取建房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2004年2月16日,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以李冬彩骗取建房用地为由,收回李冬彩的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予以注销。这意味着李冬彩从此丧失在此居住近8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于是李冬彩将玉环县国土资源局推上了被告席。

  信赖保护,被告败诉即服判

  一审玉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性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便发现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原告虽然不是中山村村民或拆迁户,但其受让拆迁户一间房屋并与楚门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原告以自己名义申请建房用地,中山村村委会、楚门镇人民政府及被告是明知的并予以支持和倡导。因此,原告没有骗取建房用地的主观故意,在土地使用权审批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被告收回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另外,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查明事实,并需说明理由,被告是根据玉环县人民政府的函复,而函复不是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因此,被告作出结论时没有查明事实,说明理由,构成违法,应予以撤销。

  宣判后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没有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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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始设定

  信赖保护倡民意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特有的一项原则。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往往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法律即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同时要求行政主体不得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即便是“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限制。在理论上,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也是以维持现状为原则,而以特别事由撤销并给予充分补偿为例外。这在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得到确认。该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陈巧峰 本报驻台州记者 吴中平  编辑: 陈雪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