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时,必须由消费者掏腰包为房子购买保险,否则银行就不给办理按揭业务。记者昨天从省消协获悉,日前,浙江省消协、浙江省律师协会、浙大法学院联合上书中国人民银行,建议其修改“贷款抵押房必须保险”这一不合理规定。据了解,浙江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三机构:强办“房贷险”本身不合理
据介绍,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主要采取房地产抵押形式,银行一律要求借款人在贷款时必须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保险或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以下简称“房贷险”),其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
而省消协、省律协、浙大法学院三大部门对此认为,房贷险的初衷在于保障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安全,但事实上,除特殊地区外,房贷险合同中所列的暴雨、洪水、台风等意外事件(地震又是除外责任)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即房屋本身的出险率极低。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却将办理房贷险作为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一项必经流程,而购房者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只能接受购买房贷险的要求,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具体:操办过程存在四大问题
而在具体办理房贷险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做法同样存在着四大问题:
一、房贷险合同将银行列为第一受益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受益人”概念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而购买保险并支付保费的借款人却不是保险合同的最大受益人,这也有违公平原则。二、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时普遍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缴清所有投保年份的保费,实质上相当于无偿占用了投保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利息收入。三、对于购买期房的消费者而言,其缴纳保费时间自贷款之日起计算,而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却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导致实际保险年限低于投保年限。四、一些银行还存在指定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允许消费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
省消协副秘书长叶元春认为,上述问题的存在,既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专家:购买“房贷险”应该自愿
浙江省律协有关专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房贷险作为一项商业保险,应该符合公平、自愿原则。
而在抵押房屋出险率接近于零的情况下,房贷险对于保障银行抵押贷款安全的实际意义已不大。因此,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必要性角度,作为部门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都不应将购买房贷险作为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强制性条件。
银行:推行“房贷险”只是按规矩办事
对于三部门的意见,记者昨天联系了几位银行界人士,他们的回答均为“推行房贷险是总行的规定,浙江各银行只是按规矩办事。”而省银监局办公室的周主任则表示,他不发表任何看法。
据浙江省保监局统计数据,仅浙江省房贷险一年的保费收入就达到3—5亿元左右,约占浙江财产险收入的5%。而在2004年下半年,浙江省工商部门也曾把辖区内银行的类似条款列为“霸王合同”,并敦促各银行改善其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