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提示
去年8月酷暑,省工商局公开置疑银行业的八大霸王条款,并对商业银行提出修改意见(时报曾作详细报道),这在全国引起了强烈轰动。
没想事隔半年,关于银行霸王条款的话题再掀波澜。
昨天,省消协联合省律师协会和浙大法学院,向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建议函,并抄送中国银监会,要求重新审查并修改《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不适当之内容”。
和上次不同,省消协他们这次面对的是各商业银行的“顶头上司”———中国人民银行。
买房多交5000块,市民很不平
方先生去年刚大学毕业,在父母资助下,准备按揭城北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新房。到了交首付款的时间,房产商突然通知他,除了要交20%的房款外,还必须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房贷险。
这笔钱算下来将近5000块,方先生当场提出疑义:“为什么要办理房贷险?而且还必须到指定保险公司?”
对此,银行工作人员解释,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主要采取房地产抵押形式,银行一律要求借款人在贷款时必须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保险或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简称“房贷险”),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
对于银行的解释,方先生仍然感觉很不平。而事实上,消费者对于房贷险是否属于霸王合同的讨论,也正与日俱增。
赔付率接近于0,显然有失公平
昨天,针对老百姓关注的“房贷险”,浙江省消协、浙江省律协、浙大法学院首次联合上书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贷款抵押房必须保险”的规定有欠公平,建议修改。
众所周知,房贷险的初衷在于保障房产抵押贷款的安全。但据业内人士透露,事实上,除特殊地区外,房贷险合同中所列的暴雨、洪水、台风等意外事件(地震是除外责任)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即房屋本身的出险率极低,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接近于零,银行因此而面临的抵押风险同样极低。
省消协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却将办理房贷险作为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一项必经流程,显然有失公平。
银行和保险公司被指有四大问题
省消协他们认为,在具体办理房贷险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做法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房贷险合同将银行列为第一受益人。
省消协等认为,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受益人”概念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
而且,购买保险并支付保费的借款人却不是保险合同的最大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借款人只能作为第二受益人享受剩余的保险权益,有违公平原则。
二、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时普遍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缴清所有投保年份的保费,实质上相当于无偿占用了投保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利息收入。
三、对于购买期房的消费者而言,其缴纳保费时间自贷款之日起计算,而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却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导致消费者在该时间差内多缴纳了保费,实际保险年限低于投保年限。
四、一些银行还存在指定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允许消费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
在杭几家商业银行未作表态
省消协有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必要性角度看,作为部门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都不应将购买房贷险作为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强制性条件。
因为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在杭的几家商业银行对记者的采访都未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