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照片代替姓名 萧山审结一起“零口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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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2月2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看到过判决书的人都知道,在法院的判决书上都会有当事人的姓名,但是记者昨日看到,在一份刑事判决书上,并没有出现当事人的名字,实际出现的竟是当事人的照片。这就是杭州萧山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的判决书。
照片上的女孩叫小默(化名)。2004年10月3日上午,小默来到萧山区城厢街道河浜路一家服装店,趁顾客戴某在试穿衣服之际,将其放在柜台上的1只挎包窃走。因戴某及时发现并呼叫,小默在逃离现场途中被抓获。所窃挎包被追回,包内有三星S508型手机1只、人民币181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3827元。
2005年2月18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宣判:小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但是由于小默从公安侦查到开庭审理结束,一直未说一句话,关于她的姓名和身份一直难以查明。法院也曾考虑到她是否是聋哑人,因此专门请聋哑学校的老师在审理中担任翻译,但是对老师用手语进行的翻译,她也没有反应。
为此,萧山人民法院在2005年2月23日向她送达的判决书上印上了她的照片。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萧法 本报记者 陈洋根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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