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丈夫心态失衡 散布前妻隐私判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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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2月2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有道是“一日夫妻百日恩”,但湖州的刘某却在离婚后,做了一件不明智的事儿:将有损前妻名誉的文字、图片材料,以信件的形式予以传播。结果,被法院判令停止侵害,在当地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前妻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2000年,刘某与妻子施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当年1月,两人办了离婚手续。随后,两人又为婚后财产问题发生纠纷,闹上了法庭。
转眼到了2004年4月,施某的同学和亲友纷纷打电话告诉她,他们收到了一些关于施某个人隐私的信件,其中一些文字有损她的名誉。在看到那些文字、图片材料后,施某肯定这是前夫刘某所为。为这事,施某还专门找刘交涉。
但让施女士没想到的是,两三个月后,在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现在的工作单位的传达室、办公室等处,分别张贴着有损她名誉的小字报。这让施女士觉得很难堪,也很气愤。施女士认为,这是对她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于是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大众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个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名誉。本案中的刘某将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施某名誉的文字材料,与属于施个人隐私范围的照片、存款单等,用信件进行传播,主观上存在损人名誉的恶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侵犯施某名誉权的行为,已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施某的公正评价,刘某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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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慕雨 本报记者 陈洋根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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