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16日消息(见习记者 李敏 实习生 王俏允)消费透支14美分,明明提早了一天还了欠账,事后却被银行告知还款迟了一天,需缴滞纳金1美元,从此自己的牡丹卡上就留下了不良的信用记录。调解一年多未果后的今天,沈先生将工商银行羊坝头支行告上了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事件回放:突接银行“欠款”通知 多次交涉未果
2003年9月,沈先生接到工商银行羊坝头支行书面通知,称其牡丹卡有透支14美分,并告知务必在2003年9月25日前还清。
9月24日,沈先生提前一天通过转帐方式划入前述牡丹卡内14美分,以了却债务。可是到了10月份,沈先生收到了被告于9月30日打印的牡丹国际卡对账帐单一份,称其因迟缓一天还款而被扣除1美元的滞纳金。沈先生犯起了嘀咕,明明按时还款,咋又多出了这1美元的罚金,更重要的是,常常出差国外的他深知个人资信信用记录上从此留下了不良记录,而且是全球记录。
此后,原告因为被告结算错误而给自己造成滞纳金损失以及信用不良记录等问题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返还了1美元滞纳金,但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消除不良记录、双倍返还多扣罚费用的要求未予认可。
2003年11月5日经杭州市上城区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
无奈之下,沈先生一纸诉状将工商银行羊坝头支行告上了法庭。
法庭辩论:原告庭上态度坚决 被告当庭道歉
今日,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受理了这起诉讼。
原告沈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办法》中的第52条规定的最后一句“没有合法依据收取费用(包括押金、保证金)的,应当向消费者加倍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并承担消费者因此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工商银行羊坝头支行须双倍返回滞纳金,在个人资信管理范围内公开书面道歉,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另外,由于被告内部结算错误并扣罚原告滞纳金的行为给原告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在VISA国际组织中国会员区域内,包括16家会员单位消除影响,消除沈先生的不良记录。为此,原告方递交了三件证据,包括牡丹卡存款凭证、牡丹国际卡对账单和上城区消费者协会调解通知。
沈先生在法庭补充陈述时,情绪十分激动。他提到了一个细节:自己的女儿在德国做律师,这张牡丹卡的副卡就在女儿手上,父女俩非常清楚信用卡上出现不良记录在国外使用的后果。
作为回应,被告工商银行羊坝头支行的代理人则认为,由于电脑处理系统的不完善导致的此次事件,该行领导已多次向沈先生道歉,在法庭上也再次致以歉意。但原告沈先生的诉讼请求在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合法依据,而相较于国际信用卡的透支规定,沈先生的情况并不会对其资信造成不良影响,故对其要求未予认可。
因纠纷庭上调解无效,审判员宣布休庭,建议庭外和解。
原告原音:我要抹去信用记录上的“灰色”
退庭后,记者采访了原告沈先生。他最大的希望就是抹去信用记录上的“灰色”。
对于庭外和解,沈先生表示根本不会接受。他认为,用户和银行没有平等的地位,昨天就是3.15,作为银行服务的消费对象,应当有权利要求过错赔偿,银行方也应该对消费者有一个平等态度,他声称原本没打算走到诉讼这一步,原以为工商银行会接受自己的要求意见。
沈先生说,希望被告方不要觉得“我没赔的义务,我没赔的先例。”对客户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通过这次诉讼,希望推动银行跟广大储户平等关系的逐步建立,同时提升大家对个人信用重要性的意识,提醒普通市民提高维权意识。当被问及接下来有何打算时,沈先生表示要等法院作出判决才做决定,必要的话甚至会去国际司法机构打官司,借助国际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