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接到法院诉讼公文的包老板愁坏了,他早几年通过法院执行“购”得的农民房,到头来还得还给人家。
暗渡陈仓,房屋顺利过户
5年前,包老板在义乌做生意时,相中了老黄自己盖的农民房。由于农村房屋买卖牵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根据《土地法》和义乌当地的有关规定,老黄无法将房子过户给他。双方商量之后,想出了以“借债”名义,由法院执行来将房屋抵押给包某。
2000年8月,老黄向包老板“借”了30万元巨款,借期为6个月,并以自家的两层楼房作为抵押。约定期限过去了,老黄“还”不出钱来,包老板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归还这30万借款。2001年5月,法院通过调解,把老黄和儿子黄初共有的建筑面积达227平方米的房屋,作价30万元抵偿给了包老板。就这样,双方通过法院“名正言顺”地将房屋过户了。此后,包老板将房屋一半作为堆货的仓库,一半租了出去,每年租金就可收2万多元。
冒名顶替,卖房留下破绽
这桩包老板以为笃定没问题的生意突然面临被翻案的处境。近日,黄初以从未借过款、从未收到过诉讼文书、从未到法院处理过债务纠纷案为由,申请法院对2001年的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要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法院经过调查,意外发现,当年开庭时到场的被告“黄初”居然是他老爸拉小舅子冒名顶替的。
原来,这两层楼房当初由老黄出资建造,他将一半的房子登记到了儿子黄初名下。但老黄万万没想到,几年前儿子一直不回家,父子俩大吵了几回,关系越来越糟。气坏了的老黄就打算把当初给儿子的房子“卖”了。由于包某并不认得黄初,老黄就拉了小舅子在法庭上顶替儿子。
目前,法院已经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农村房屋买卖存在法律风险
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盛军华律师分析:我国目前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缺乏明确系统的法律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因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而导致无效。
各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对于农村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的办理情况各不相同,有的办理过户手续,有的不予办理。即使是通过法院执行而来的农村房屋,也只有房屋所有权,而无土地使用权,一旦碰到征地拆迁,也难以保证得到土地补偿。
如确需购买农村房屋,购买前应先到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咨询,如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则可降低风险。另外,最好经过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因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所以购买时不宜考虑土地价格。
另外,通常情况下,原、被告之间是相互认识对方的,但司法机关还是应加强身份核查工作。对冒充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也适用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