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6个月的新昌县王女士突然腹部疼痛到医院就诊,嵊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晚期先兆流产”,连续住院5天后依然腹痛不止,后转院到杭州,却被告知是“急性阑尾炎”。两个月后,阑尾炎再次发作,腹而因此早产死亡。尽管此事经省、市二级医疗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新昌的王女士仍然不信这个“邪”,将嵊州市人民医院推上被告席,以“医疗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讨个“说法”。
住院5天5夜腹痛不止另就医
王女士是新昌县东茗乡人,去年2月初,她去嵊州亲戚家。2月3日,吃完晚饭后,怀孕6个多月的她突然腹部疼痛,一阵紧接一阵,持续疼痛了5个小时。眼看支撑不住了,丈夫连忙把她送到嵊州市人民医院。
时近半夜,王女士挂了急诊。据王女士说,那天晚上,妇产科一位女医生值班,她询问了病情,并作了入院检查,最后诊断为晚期先兆流产,予以保胎。随后几天,王女士右下腹疼痛加剧,并伴有麻木感,护理人员作了详细地记载,医生则依然用保胎之类的药物。
2月8日,在经历5天5夜的痛苦之后,王女士自动出院,去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当天就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予以对症治疗,2月17日出院。
两个月后,王女士右腹痛再次发作,入住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怀孕8个月,阑尾脓肿,后进行剖腹探查术、阑尾切除术及右附件切除术,后经臀位牵引分娩出一男婴,因胎儿早产,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级医疗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王女士认为,由于嵊州市人民医院首次误诊及错误治疗,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她炎症扩散,致阑尾脓肿形成,右侧附件被切除,同时因炎症致胎儿早产,最终胎儿窒息死亡,院方应承担这一系列后果。
于是,王女士向嵊州市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绍兴市医学会组织了鉴定专家对此进行鉴定,专家组认为,嵊州市人民医院诊断晚期先兆流产依据不足,抗炎治疗不力,存在明显不足,但与患者早产及胎儿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其结论是,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对此结论,患者不服,再次申请作省级鉴定。省医学会鉴定组专家认为嵊州市人民医院根据病史、体征及辅助检查,诊断晚期先兆流产成立。由于妊娠期合并阑尾炎往往症状体征不典型,早期诊断有一定难度。该院已及时采取解痉、保胎、抗生素治疗,并两次请外科医生会诊,诊疗过程无过错。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至出院时,宫内胎儿并无异常。因而认为,嵊州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过程与两个月后患者急性阑尾炎再次发作导致手术、婴儿早产、新生儿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记者与嵊州市人民医院取得联系,该院医教科一位姓楼的医生说,对王女士的诊治符合医疗原则,不存在误诊、误治,孕妇腹痛的初诊有点难,而且病情也会发生变化,应该说开始几天,王女士的保胎是有效的。
不管结果如何相信法律给公正
王女士家境不好,从小失去母亲,与父亲相依为命,前年结婚后,生活才稍稍好了一些,想不到这场大病,花去了三四万元医疗费,使她原本拮据的生活又添上了一层阴影。
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对王女士不是很有利,但王女士决心已下,这场官司铁定要打。日前,她聘请了一位杭州律师,向嵊州市人民医院提起诉讼,并被法院受理。诉状称,被告嵊州市人民医院在诊断依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却诊断为先兆流产,在原告已出现明显急性阑尾炎症状体征的情况下,却不纠正诊断,盲目自信,使原告的阑尾炎继续发展,同时没有强有力的抗炎措施进行处理,致使原告炎症扩散至盆腔,殃及右侧附件,虽经上级医院积极治疗抢救,但终没能保往右侧附件和胎儿。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99,233元。
而嵊州市人民医院楼医生说,绍兴市医学会的鉴定结果虽然不属医疗事故,但分析意见认为,院方在医疗处理上也有不大完美的地方,当时医患双方尚有协商余地,而省级鉴定认为院方诊疗过程没有过错。因此,他们也希望通过法律途经解决这一医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