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原创新闻 正文
文字: 大  中  小     打印 

为生产、销售违禁产品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将受罚

www.zjol.com.cn  2005年04月1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审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草案),草案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并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生产、销售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提供生产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都将受到处罚。

  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将受处罚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草案)规定,对不符合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地方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标志或者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以旧充新的产品,都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原材料及生产工具,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

  关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型号、规格、商品条码、产品标准编号的产品;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标志等质量证明或者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志的产品;使用与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近似标志的产品;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伪造、变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不但要停止生产和销售,还要没收其产品并处以罚款。

  草案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能提供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单证的销售者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明知故犯者将处违法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草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生产、销售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提供生产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对服务业经营者将其用于经营性服务,生产者、销售者将其作为奖品或者赠品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如禁止拒绝向调查机关提供相应进货渠道等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质量不合格但仍具有使用价值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只有在产品或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字样,并以能为消费者知悉的方式如实说明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后,才能出厂或者销售。产品如存在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普遍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当主动召回并承担必要的费用。销售者应当协助生产者召回所销售的产品。

  没收的产品如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将被销毁,如可以使用的应处理后变卖,不宜变卖的可捐赠给公益事业。

  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草案规定,对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机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评价、反映本行行政区域整体经济运行状况的代表性产品;用于评价、反映本行行政区域整体经济运行状况的代表性产品进行重点查处。

  对超过查封、扣押期限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如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经通知在规定的期限不认领的,应发布财物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认领的,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实习生魏雪梅  编辑: 陈雪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