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一个窨井盖,看起来似乎够不上刑事犯罪,但此行为客观上却可能造成行人失足甚至丧命,危害极大。昨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盗窃窨井盖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胡某,男,43岁江苏淮安人,1996年来杭在旧货市场骑三轮车运货,因为生意不好,于是就有了偷窨井盖换点钱的想法。2000年5月和2002年9月,胡某因偷盗窨井盖先后被公安机关进行劳动教养。但胡某仍不思悔改。2004年12月29日下午5时30分许,胡某在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皇冠大酒店西北侧的公共通道上,用自制的铁勾窃得道路上正在使用中的直径为70公分窨井盖一只,并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通道上的市政公共设施,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不特定车辆的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法院依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起诉和判决偷盗窨井盖,在杭州还是第一例。这一判决在司法实践上具有很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