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产品不能当赠品
●案件移送制度终结多头监管现象
●不配合调查最高处以1万元罚款
●缺陷产品应该召回
杭州4月13日讯 今天,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规定:三无产品不能充当赠品,用案件移送制度解决多头监管问题,不配合调查就将遭受处罚,缺陷产品应实行召回,等等。
【现象】去年8月,杭州的董女士在超市买了一大箱促销的方便面,商家送她一个3件套的保鲜盒。董女士回家后却发现保鲜盒内有一股刺鼻的味道。经有关部门认定,该赠品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
【对策】针对这一现象,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者、销售者将违法产品作为奖品或赠品。同时,还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收违法奖品或者赠品,并处奖品或赠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现象】“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头猪”等令人啼笑皆非的例子屡见不鲜,生动地反映了各部门对商品的“多头监管”所导致的责任不落实等现象。
【对策】针对这一问题,草案在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两个部门之间建立了案件移送制度。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各自立案查处的案件系同一违法嫌疑人或者同一违法事实的,应当移送最先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立案的机关并案处理。”
【现象】在执法中,经常出现被查获的违法行为人拒绝向调查机关提供相应的进货渠道、供货人等情况。对于这种行为,过去执法部门缺乏强制手段,常常导致调查不能深入。
【对策】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拒绝向调查机关提供相应的进货渠道、供货人、场地、仓库的承租人、托运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象】产品召回制度在国外已相当成熟,在我国却刚刚起步。今年4月1日,德国奔驰公司发布在全球范围内召回3款车型,其中我省需要召回的在2000辆以上。
【对策】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发现售出的产品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该产品,并承担必要的费用。销售者应当协助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产品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可以要求生产者采取召回措施。生产者拒绝采取召回措施的,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消费者发布警示公告。
据悉,省人大常委会将对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并提出进一步修改的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