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除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及其违法所得外,可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对“三无”产品、超过安全使用期等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草案)》,草案体现了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的不法商贩严厉打击的精神。
草案规定,企业不得将列入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转移作奖品或赠品提供给消费者,如违反规定,除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奖品或赠品外,还将处以奖品或赠品货值金额50%以下的罚款。对质量不合格但仍具有使用价值并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字样,并以产品说明书或者店堂、柜台告示等能为消费者知悉的方式,如实说明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方可出厂或销售。
草案还规定,对生产厂家处以的行政罚款,可以查获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为基数,结合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或次数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