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富翁浴血斗歹徒续 伤势稳定准备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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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4月1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本报讯前天本报《温州企业家陈君国浴血斗歹徒》的文章见报后,读者纷纷谴责案发现场那些冷漠的旁观者,并高度关注陈君国的伤情。
昨天,笔者来到为陈君国所住的嘉兴市中医院病房,将读者的来电问候情况反馈给他。陈君国及家人对读者的热心和关注表示深切感谢,并表示将就此事依法向苍南长运公司提出赔偿。
病情稳定感受热情
据了解,陈君国目前病情稳定,但医生表示,他左脸上的刀伤很深,如伤及面神经今后很可能会留下后遗症。因左脸、嘴唇缝了数十针张口困难,他现在只能喝流汁。“两天来,我深深感受到了大家对我的关心和热情,苍南县政法委领导在获悉情况后连夜从苍南赶来,于凌晨2时赶到医院来看我。嘉兴警方也经常来病房看望并告知破案进展情况。医院的医生护士对我非常关心,连同病房的陪客也帮我忙这忙那,我和家人都很感动。”陈君国昨天表示。
并不后悔欲讨说法
昨日,躺在病床上的陈君国仍非常乐观,他抚摸着肩上的伤口这样告诉我:“我的个性决定了我的行为,今后,我也不会向邪恶妥协的。”陪在旁边的妻子陈钱弟说:“虽然这次差点危及生命,家人都担心至极,但他好管‘闲事’劝不了,我想今后他还会这样做的。”
陈君国表示,他们已经在嘉兴请了一位律师,准备通过法律途径向苍南长运公司讨个公道。他说,其实并不想得到多少赔偿,主要是对交通运输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来制止事件的发生而感到愤慨。
笔者就此事采访了浙江矛盾律师事务所王爱华律师。王爱华认为:“旅客购票后就与运输公司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客运经营者和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应当维护车内秩序,并采取措施,保护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安全及时将旅客送达目的地。”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王爱华说,遗憾的是陈君国乘坐的该公司豪华大客车驾驶员、副驾驶员和一名跟班人员却违背了合约,在乘客受到人身伤害、歹徒逃窜时,均没采取有力措施。陈君国可依法提出赔偿。赔偿数额看运输公司和乘客有否约定,没有约定的,将参照国家有关赔偿责任的规定办理。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本报通讯员 陈渡华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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