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
(2005年4月1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