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一大笔回收无望的贷款,银行竟想出歪点子:与无力偿还贷款的企业串通,骗取另一家企业为其提供担保,然后向法院起诉,造成担保企业近600多万元的损失,账户被法院查封。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省高院近日再审后改判。此案标的额达485万余元,是我省数额最大一起抗诉改判案。
贷款收不回银行寻“替罪羊”
1993年11月1日,文某办的某铝合金综合经营部(下称经营部),向某银行诸暨市支行贷款30万元开户。到1996年12月31日,经营部累计贷款3280万元,剩下的475万元无力归还。
钱拿不回来,银行并未检讨自己的贷款操作流程不规范,而是在明知文某无力还贷的情况下,仍通过贷新还旧的方式逐笔转贷,且不停变换担保人。
纺织公司成了“冤大头”
2000年8月至2001年6月28日,银行与经营部再次对475万元呆滞贷款进行盘转,但双方在9份保证合同上,对贷款用途含糊表述为“企业用款”。在未告知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真相的情况下,让该公司提供担保,同时提供担保的还有知道真相的文某妻子方某。
2003年3月22日,该银行将475万元贷款本金拆分为50万元和425万元,分别向诸暨市法院和绍兴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文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421562.96元,由纺织公司、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纺织公司提出银行与文某的行为系恶意串通骗保,但遭到银行否认。两级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文某还款542万余元;纺织公司与方某承担连带责任。其后,纺织公司账户被查封。
检察院让“替罪羊”脱身
纺织公司找到诸暨市检察院和绍兴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2003年10月,诸暨市检察院对两项判决并案审查。查明事实后,诸暨市检察院建议绍兴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去年6月21日,省高院认定银行的行为属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转嫁贷款风险,纺织公司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省高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决中纺织公司、方某连带清偿债务的内容,改由方某一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