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毒品在我省一些地区迅速蔓延的罪魁祸首之一,是娱乐服务场所缺乏有效管控。笔者近日从省公安厅禁毒总队获悉,经报省人大法工委备案同意,省公安厅日前出台并下发《〈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适用问题的解释》,对在娱乐服务场所开展禁毒工作作出规定。
事实表明,一些疏于防范管理的歌舞娱乐场所,已成为新型毒品发展蔓延的“温床”。少数不良业主或从业人员为牟取暴利,纵容场所内贩吸毒品,甚至以此招揽生意,有的内外勾结,帮助吸毒人员逃避查处打击。
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毒品问题,《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也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具体可操作性。新规定对此作出具体解释,明确规定,从事旅馆、餐饮、文化娱乐、美容美发、浴室等服务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预防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涉毒活动要予以制止和立即报警,并积极保护现场等。
新规定还明确,以下行为将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可对单位、业主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旅馆、餐饮、文化娱乐、美容美发、浴室等服务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年度内初次被查获5人以下吸食毒品的;从业人员自己在工作场所吸食毒品的;其他初次被查获涉毒违法情节较轻的。
如有以下行为,将由公安机关对单位、业主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一次被查获6人以上吸食毒品的;从业人员在场所参与吸食毒品活动,或者向消费者提供毒品的;场所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从业人员为吸贩毒人员通风报信的。同时,对有违法特别严重情形的,公安机关还将同时移送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