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如果有民警未经审批擅自使用警用车辆;非紧急警务超速行驶;将警用车辆借给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警用车辆,民警所在单位要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昨天,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警用车辆的使用管理,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公安厅出台《警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遏制涉警交通事故的多发。
今年以来,我省发生多起涉警交通事故。省警务督察部门通过设卡、测速、暗访餐饮娱乐场所警车停放情况等方式,全面遏制涉警交通事故的发生。从检查结果来看,情况甚好,不系安全带的占检查总数的2%、超速的占1%,不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占0.8%。
《警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对驾驶警车的人员作出严格限定:因工作需要,驾驶警用车辆的本单位民警、职工及正式借聘用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部车辆管理部门审核、考试,取得“警用车辆准驾证”;其中民警必须具有正式驾驶人资格,其他人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驾龄且两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110处警车和交通事故处理车必须由民警着警服驾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部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准驾人员档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