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2点半,当钱冬生戴着手铐,神情木然地走进法庭时,隔壁法庭里,陈福兴也站到了被告席上。他们分别是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和党总支书记,都因涉嫌受贿被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绍兴市中级法院受审。
钱冬生:收了钱把游医放进医院
钱冬生从1999年开始担任绍兴市中医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1万余元。
在法庭上,钱冬生对法官说:“我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他解释这句话的理由是:虽然收取了他人给的财物,但那些人所获得的利益是他们应得的。
但公诉人随后就向法庭举出了一系列反驳的证据:钱在2001年至2004年间,为个体游医游国珍等人,在绍兴市中医院及下属北海医院开设肛肠、五官等专科门诊事项上谋取利益。2002年的一天,在绍兴市区一家茶室里,钱接过了游医游国珍递给他的3万元。为了让这个游医能在绍兴市中医院开门诊,他总共收了5.2万元的好处费。
同样,在收取了一万元后,钱又把另一个个体游医莫友成放进医院,开设手外科。
陈福兴:抵不住行贿者的“三顾茅庐”
钱冬生受审时,隔壁法庭被告席上的陈福兴,同样挡不住公诉人的再三讯问。这个原绍兴市中医院党总支书记的受贿行为,发生在他担任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院长(以下简称七院)期间。
2003年七院要进行拆迁,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国标当时参加招投标,并找到了时任七院院长的陈福兴,请其帮忙。陈当时表示可以考虑。杨为此先后两次送5万元给陈,陈均予以退还。但他还是在招投标的技术评分上,为杨所在的集团打了高分,从而使杨中标。杨为感谢陈的帮助,到陈家中,第三次将这5万元送给陈,但这一次,陈没能像前两次那样拒绝。
在担任七院院长期间,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累计13万余元。
公诉人VS辩护人:受贿是否需明说交换利益
在钱冬生案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和被告辩护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辩论焦点在于:判断受贿罪名的成立,究竟是否需要行贿者明说给予利益。
钱的辩护律师声称,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过一个会议纪要,其中规定受贿罪名成立条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必须要有“承诺”、“实施”和“实现”三项要素中的一项。而钱在几次接受他人财物过程中,对方并没明说所需利益,钱也并没作明确承诺。因此,钱的受贿罪名不能成立。
但公诉人表示,这正是目前受贿犯罪中的发展趋势。公诉人说,行贿者的行贿手段很巧妙,利用钱冬生的女儿上学、本人生病及妻子去世等几个关键时刻送出钱物,虽无明说意图,但他们都与钱所在的医院有业务往来,同时钱自己也承认客观上为这些人谋取了利益。
在法庭上,公诉人痛陈近年来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屡禁不止。公诉人表示,像钱这样的“白色蛀虫”,以前也曾为医疗卫生事业作出过贡献,但最终没能抵制住诱惑,对社会、单位、家庭造成了危害。
对这两起案件,法庭将择日宣判。